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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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3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 争 性 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4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 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5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方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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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7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8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 争 性 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9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 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0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总局监管中心设施设备代维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整合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11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央视加密节目版权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向用户播放或转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频道信号提供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整合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关于同意重庆广播电视监测台代理重庆地区中央3、5、6、8套加扰电视节目业务的函》(中卫视网字〔2006〕1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司(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限)电视节目收视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33号)、《重庆市中央卫星加密电视节目收费标准公示表》 | |
12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央视加密节目解码器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接收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频道信号设备提供技术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整合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关于同意重庆广播电视监测台代理重庆地区中央3、5、6、8套加扰电视节目业务的函》(中卫视网字〔2006〕1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司(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限)电视节目收视费标准的通知》(计司价格函〔1995〕33号)、《重庆市中央卫星加密电视节目收费标准公示表》 | |
13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负责独家代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重庆市内落地的服务费 | 按照授权书约定比例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整合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地方服务机构境外卫星电视服务授权书 | |
14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解码器提供技术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整合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地方服务机构境外卫星电视服务授权书 | |
15 |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 重庆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区县监测系统升级改造提供技术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整合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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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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