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问答

问:《制度》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 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问:《制度》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是什么?
答:本调查制度的调查对象是全国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产业活动单位。调查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相关活 动。
问:《制度》调查内容是什么?
答:本调查制度主要对广播电视宣传、传输、覆盖、应急广播、节目与服务出口、网络视听(包括互联网视频、互联网音频、短视频、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产业基地(园区)、从业人员、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问:《制度》调查频率和时间是什么?
答:本调查制度的统计报表分为年度统计报告、季度统计报告。年度统计报告调查时期为本年1月1日—12月31日统计数据。季度统计报告调查时期为本年1月1日至各季度末的累计数据(四季度报的有关收入应填报至当年底的预计数)。
问:《制度》如何组织实施?
答:本调查制度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统一组织,按照分级管理、辖区负责原则实施。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有关单位负责对所辖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应对所辖基层单位统计报表逐一审核,所有基层表收集齐全并审核无误后汇总报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单位境外分支机构的数据,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