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25-00019[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市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成文日期 ]2025-07-05[ 发布日期 ]2025-09-18[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有效性 ]
重庆市支持科技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
《重庆市支持科技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由重庆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旨在推动科技影视全产业链发展。政策涵盖硬件建设、企业集聚、创作发行、技术设备、人才引育等领域,重点培育影视市场主体,聚力打造西部科技影视产业创新高地。
一、支持重大产业平台建设
1、新投资建设或利用存量空间载体建设影视棚、专业楼宇等科技影视产业硬件载体,建设方案经专业评审同意实施,其固定资产投资纳入统计且单个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费和配套商业投资)达到1000万元,可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0%给予硬件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建成后实行一次性兑现。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名单的,补贴金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影视基地(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支持
二、支持重点企业集聚
3、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影视文化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新引进落户的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等重点影视文化企业以及港澳影视服务提供者,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开办奖励。若上述企业在渝设立西部(西南)地区及以上总部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开办奖励。
5、对影视文化企业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进行综合效益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完善产业链
6、在全国各地立项备案的影视项目,使用本市摄影棚、设施设备、服装道具等产生服务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后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制片方2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在渝影视企业(协拍服务机构)为影视剧组提供场地搭建、设备租赁、服化道、机灯美、置景、外景协拍等服务费用达到500万元的,经审核后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在全国各地立项备案的影视项目,委托在渝企业为其提供虚拟拍摄、图像处理、剪辑配音、电脑特效等数字内容技术服务并产生费用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核后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第一出品单位1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且年度技术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在渝影视技术企业,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3人的,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剧本创作、转化
8、对在本市进行剧本立项的优秀电影剧本,被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重点影片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9、作为版权被授权方在重庆版权交易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以第一出品方立项备案并完成影视作品拍摄的,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版权作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发行放映
10、立项备案的电影项目,委托在渝企业开展电影作品发行,且单部电影作品发行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行费用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1、支持承接电影节展,分档给予主要承办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在本市开展电影作品首站首映礼、首发活动的制片或发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举办电影路演活动的,按场次规模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12、在渝影视企业作为主要出品方,且出品影视作品原则上在本市完成立项备案的,播出、放映达到一定条件,根据《重庆市重大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渝委宣〔2025〕5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票房达到1亿元的影片,每部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票房每增加1亿元,则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13、出品影视作品获得国家级重要文艺奖项,根据《奖励办法》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
六、支持科技创新
14、对影视企业引进并应用高精尖影视前沿技术、设备且购置价超过1000万元的,可按购置价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补贴。对影视高科技研发和生产企业,年营收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可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年营收超过5000万元的,最高可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鼓励影视人才引育
15、对国家人才计划专家,经国家认定的文化名家、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内外影视文化名人,数字内容技术团队或领军人物,在本市设立影视类工作室的,经市高层次人才评估认定委员会按规定认定后纳入新重庆人才服务体系予以服务保障。若上述人才(团队)引进并落地影视产业项目的,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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