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26-00048[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市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广播、电影、电视[
成文日期 ]2016-08-25[ 发布日期 ]2026-04-15[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有效性 ]
国务院对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两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修改
近日,国务院对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两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修改。国务院第671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6年8月25日起施行。
《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的两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修改:一是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是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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