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服务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服务管理的通知
渝广电发〔2024〕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广电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广电行政部门,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市广电监测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动我市广电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职,加强日常监管
市广电局依托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许可,建立与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的双向沟通、定期反馈机制,定期将各区县(自治县)辖区内获批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数据提供给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
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要全面落实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职责,强化审批、监管有效衔接,建立辖区制作机构工作台账,将其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定期复核辖区制作机构名称、法人、地址、资金来源及股权变化情况,对是否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无外资进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领域;及时督导辖区制作机构按程序办理名称、法人、地址等许可事项变更审批手续,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服务,促进规范发展
(一)建立辖区动态联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要根据审批反馈名单,加强跟踪服务,对新设立的制作机构开展跟踪回访,了解机构的业务动态和需求,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要建立辖区制作机构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发布通知、通告等行业监管信息,积极开展政策宣贯、创优扶持、创作培训等正向激励扶持措施,及时有效回应制作机构反映的各类问题,动态掌握辖区内制作机构节目制作、交易情况,精心指导开展经营活动,有效引导精品创作生产,推动全市制作机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经常性服务和督导。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要建立经常性服务和督导机制,指导辖区制作机构在许可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节目自审自查制度,严禁制作经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督导辖区内制作机构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将各项部署要求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各方面、全过程,确保生产经营安全。负责督导辖区制作机构在许可的有效期内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并收集整理相关情况,负责辖区内制作机构换证初审工作。
(三)精准强化统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重点负责本区县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监督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本地区有关机构做好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审定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本地区年度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数据问题核实整改,建立本地区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依法查处拒报或屡次迟报、虚报瞒报、扣压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等违规行为。
三、严格把关,确保经营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制,督导辖区内制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迅即督导整改。辖区内制作机构严禁制作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不得制作、经营内容导向有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不得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不得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以及股东涉及境外机构或人员,不得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市、区县文化执法机构、广电视听监测机构要加强对制作机构、播出机构的经常性监测监管和巡查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治涉及境外资金注入、涉嫌违规合作拍摄敏感题材、涉嫌制作时政类节目、与境外机构交易引进敏感作品、涂改转让节目制作许可证、涉嫌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涉嫌非法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产经营和意识形态安全。
四、完善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一)建立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督导整改到位。要重点督导辖区内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规范管理和业务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巡查,抓好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市广电局将对各区县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有关法规、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以及辖区内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日常监管、整改落实各类专项整治督办事项、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开展督导巡查。
(二)建立完善通报约谈机制。对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相关区县予以通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集中、整改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和单位,对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限期整改到位。
(三)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要建立完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监管。在许可审批和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时,要对从业主体的日常运营及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督导整改落实。
(四)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广电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广播电视各类投诉举报,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
2024年8月6日